法制網訊 記者 邢東偉 通訊員 沈玉華 崔善紅 為購買住房,海口一對夫妻方某和朱某菊向銀行貸款39萬元,卻因不按時還款被銀行告上法庭。今天記者獲悉,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法院經過公開開庭審理,依法判決解除方某、朱某菊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,並償還銀行剩餘的貸款本金及利息。
  經審理查明,被告方某和朱某菊系夫妻關係。2009年12月21日,原告某銀行與被告方某、朱某菊簽訂了一份編《個人住房(商業用房)借款合同》,合同約定:某銀行向方某和朱某菊提供貸款390000元,用於購買房產,以該房產為上述借款作抵押擔保,貸款期限300個月(即從2009年12月30日至2034年12月30日),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法。
  同時,合同還約定,方某和朱某菊不按時清償貸款,某銀行有權宣佈貸款立即到期,要求方某和朱某菊立即清償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,解除與方某和朱某菊的借貸關係。自2012年5月1日起,告方某和朱某菊出現了拖欠現象,截止2012年10月24日,被告方某和朱某菊尚欠原告某銀行貸款本金362155元,利息4608.85元(含罰息),本息合計366763.85  (原標題:海口一對夫妻無力按時還39萬房貸按揭款被判解除合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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